Last Updated on 2020 年 12 月 16 日 by Feng
在這裡,小編希望可以整理好自己學習的相關重點,一方面有百分之90是為了幫助自己。
另外一方面是希望可以給與準備接觸考試的朋友,坦白說不簡單,但是每天都應該有的進度基本上不能少。
好不容易讀了兩個月,最麻煩的部分莫過於堅持了,不過堅持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卻困難。
只能當作你每天都再打怪升級,不過如果你是一個無法將務實與娛樂切換的人,你真的會讀得很痛苦呀,所以馬上開始吧。
自然人的權利能力
首先要了解民法中的核心時,必須要尋找出三個點:
- 意義
- 原則
- 要件
- 意義: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資格或能力。
- 於法律上可享受應有的權利人格權
- 負擔義務在於,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,或加損害於他人,於行為時無法證明無過失者,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- 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、完全行為能力人。
- 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、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- 權利能力始期: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 (民§6)
- 胎兒視為既已出生
- 須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(死產則朔及喪失)
- 須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
- 權利能力終期: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(自然死亡) (民§6)
- 死亡宣告
- 意義: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,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由法院為死亡宣告判決之制度(民§9)
- 要件:
- 須自然人失蹤
- 須失蹤達一定期間
- 普通期間:7年
- 80歲以上者:3年
- 遭遇特別災難者:1年
- 虛驚利害關係人或檢查官之聲請
- 須經法院判決為之
- 效力:死亡宣告系私法上的制度,不生公法上之效果,推定自宣告之日起推定失蹤人死亡。
- 未受死亡宣告前財產管理:失蹤人失蹤後,為受死亡宣告前,其財產之管理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。(民§10)
- 同時死亡推定(民§11)
-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
- 無法證明死亡之先後
- 推定其為同時死亡
- 死亡宣告撤銷及其效力
- 我國採『推定死亡』制度,受宣告死亡者實際並未死亡時或著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,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,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,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。
自然人之行為能力
在自然人中是否有行為能力分別區分為三個分歧點:
- 完全行為能力人
- 成年人:滿20歲
- 未成年已婚者(男:18,女16)
- 配偶如死亡,離婚不因之喪失能力
- 限制行為能力人
-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
- 受輔助宣告之人
-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
-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,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
- 經本人、配偶、四等親內之親屬、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。
- 無行為能力人
-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
- 受監護之宣告者
- 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
- 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、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
- 經本人、配偶、四等親內之親屬、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。
- 自然無行為能力人
- 非無行為能力人
- 意思表示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
結論
基本上我做的筆記比較簡單,因為我不希望大家打開頁面後就吐出來了
希望可以使用自己的方式了解自己學習的學科,基本上對於科目的認知是非常重要的
我也嘗試著要把該科目更認分的了解每個資訊,想辦法熟能生巧。
另外羅馬並非一日造成,所以學習這項讓人感覺提不起勁的學科,更是要學習著分析,才能夠找到其中的樂趣。
針對美篇文章中,我會將關鍵字都著手寫上文章
希望大家在看文章的同時能夠馬上解決看不懂的部分,也希望這樣的公共資源可以讓大家獲得更多幫助。
我是Roy 我們下個章節見囉。 Byb 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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